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之所得的税收筹划分析
更新时间:2015-2-26 11:32:14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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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确认,认定为该公司是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1) 税收规划前的涉税分析
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250+375+500+1250=2375(万元)。
(2)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进行如下税收规划:
第一,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公司变选在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根据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则根据以上税法优惠政策规定,该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通过税收规划,规划后的税负比规划前的税负节约了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第二,企业应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例如,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2009年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共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于2011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则2011年,企业就是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为企业节约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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