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之合同分立法
更新时间:2015-2-26 11:25:02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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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了解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思路及方法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之一:企业在进行经济业务时可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案例一: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
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2)筹划方案: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房产税=120×12%=14.4(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
案例二: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B.《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
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
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
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C.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D.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
(2)筹划方案: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
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
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
销售额=550万元÷(1+3%)=533.98万元
应纳增值税=533.98万元×2%=10.68万元
显然,通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15.53万元-10.68万元=4.89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合同分立的方法,能够将非应税经济业务从整体经济业务中分离出来,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要求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注意区分各项业务的税种税率等,对于不同税种的应税条件更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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