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收优惠——会计处理方法
更新时间:2015-2-13 15:45:31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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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正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而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也应了解国家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成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成都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成都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3、成都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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