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2013年残保金缴纳
更新时间:2014-9-4 17:50:17 来源: 浏览次数: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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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2013年残保金缴纳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残联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办函〔2002〕3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缴纳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缴范围
所有2013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且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6%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蓉单位)。
计算标准
2013年度保障金应缴纳数额=(2013年度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1.6%-2013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征缴程序
(一)2014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各相关单位到各地税纳税窗口领取《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表》等相关报表资料后填写申报或直接在地税网上填报上述报表资料进行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clwssb.org
(二)2014年6月30日前,请各单位按规定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报表。2013年度未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可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到所属区(市)县地税部门或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2013年度已安置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请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各区(市)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五城区所属单位可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逾期不报统计报表的,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2013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1.6%比例的单位,请于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所属区(市)县地税部门或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五城区所属单位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应缴金额按时随税进行申报缴纳。
(四)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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