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报税之过头税
更新时间:2014-8-25 22:47:26 来源: 浏览次数: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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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征税。时间上的过头税是指,税务专管员为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税则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
过头税征收方式
时间上“过头”主要有几种方式:
1.本年度提前征收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税款其数额在下一年初冲抵;
2.税源不足的情况下,由财政垫付税款,日后再返还;
3.本年度应该抵扣、退税的款项,故意从严审批,延期办理,至下一年再抵扣、退税,造成本期税收数额更大;
4.借助“混库”等方式,延期上缴、截留不属于本级的税收;
5.主体税种尚未征缴,先征缴带征税种。
幅度上”过头”主要有:
1.可高可低的自由裁量税率或罚款幅度,就高征收、处罚;
2.故意放纵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加以警示,以便从重处罚;3.夸大企业计税收入。
另外,也有通过改变计征方式、包税摊派等方式收取“过头税”的现象。
过头税征收特点
一般而言,征收“过头税”的现象,有区域、税域、时段等方面的差异。国税部门税种坚实,征收指标硬性,地税的税基较小、征管较分散、灵活,因此通过国税征收“过头税”多于地税。
就被征收对象来看,大型企业税收上缴较为规范、稳定,税务部门不容易“下手”,中小企业有求于税务部门较多,往往成为税务部门“盘剥”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在年底,突击征收“过头税”较多;而越是经济困难时期,“过头税”越是突出。
“过头税”是不可持续的,直接影响财税体制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过头税”以各种方式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制度、行为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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