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香港公司利得税
更新时间:2014-5-28 16:07:53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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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税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税 种 之 一,现 就 其 做 简 单 介 绍:
课 税 范 围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团 、 合 伙 业 务 、 受 托 人 或 团 体 ,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从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售 卖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利 润 除 外 ) , 均 须 纳 税 。 征 税 对 象 并 无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别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可 毋 须 在 香 港 纳 税 ; 反 过 来 说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赚 取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则 须 纳 税 。 至 于 业 务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及 利 润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实 而 定 , 但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可 参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国 枢 密 院 判 决 的 税 务 案 件 。 于 海 外 产 生 的 利 润 , 即 使 将 款 项 汇 回 香 港 , 亦 毋 须 纳 税 。
应 评 税 利 润
应 评 税 利 润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指 任 何 人 士 在 评 税 基 期 内 依 照 《 税 务 条 例 》 第 IV 部 的 规 定 所 计 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纯 利 (或 蒙 受 的 亏 损) 〔售 卖 资 本 资 产 所 获 利 润(或 所 蒙 受 的 亏 损)除 外 。〕
评 税 基 期
评 税 基 期 为 以 下 期 间 之 一 :
1、截 至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的 一 年;
2、如 年 结 并 非 于 3 月 31 日 截 结, 则 为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一 年 内 终 结 的 会 计 年 度 ;
3、如 帐 目 以 农 历 结 算 , 则 为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终 结 的 农 历 年 ;
4、如 开 始 或 停 止 业 务 , 或 更 改 结 帐 日 期 , 则 为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8C 条 、 18D 条 或 18E 条 规 定 的 特 别 期 间 ;
5、如 属 新 开 业 务 , 倘 有 关 期 间 的 帐 目 尚 未 制 备, 则 可 依 照 该 期 间 帐 目 的 分 摊 利 润 来 计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6、如 属 停 止 业 务 / 转 让 业 务 , 则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会 采 用 特 别 规 则 来 处 理 :
- 若 业 务 并 未 停 止 , 但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转 让 或 交 予 别 人 经 营 ;
- 若 业 务 在 1974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开 业 而 在 197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停 业 。
豁 免
应 评 税 利 润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的 款 项 :
1、已 缴 付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法 团 所 分 派 的 股 息 ;
2、从 其 他 应 课 利 得 税 人 士 所 收 取 的 已 课 税 利 润 ;
3、储 税 券 利 息 ;
4、从 长 期 债 务 票 据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润 ;
5、就 指 明 投 资 计 划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的 任 何 款 项 , 而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该 款 项 的 人 士 。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以 下 项 目 的 款 项 获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
1、在 香 港 存 放 于 认 可 机 构 的 存 款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 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 或 之 后 所 累 算 的 ) , 但 不 包 括 财 务 机 构 所 收 取 或 累 算 归 予 财 务 机 构 的 ;
2、由 2009/10 课 税 年 度 起 , 人 民 币 国 债 的 利 息 和 利 润 。
扣 除
一 般 而 论 , 所 有 由 纳 税 人 为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付 出 的 各 项 开 支 费 用 , 均 可 获 准 扣 除 。 详 情 可 参 阅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条 。
在 计 算 香 港 分 行 或 附 属 公 司 的 利 得 税 时 , 如 总 公 司 将 部 分 可 扣 除 的 行 政 费 用 转 帐 , 则 此 项 转 入 的 费 用 也 可 予 以 扣 除 , 但 亦 只 限 于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基 期 内 用 以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部 分 。
不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
在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 以 下 项 目 不 得 扣 除 :
1、 庭 或 私 人 开 支 及 任 何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花 费 的 款 项 ;
2、 资 本 的 任 何 亏 损 或 撤 回 , 用 于 改 进 方 面 的 成 本 , 或 任 何 资 本 性 质 的 开 支;
3、 根 据 保 险 计 划 或 弥 偿 合 约 而 可 得 回 的 款 项 ;
4、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占 用 或 使 用 楼 宇 的 租 金 或 有 关 开 支 ;
5、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款 , 但 就 支 付 雇 员 薪 酬 而 已 缴 付 的 薪 俸 税 除 外 ;
6、支 付 予 东 主 或 东 主 的 配 偶 、 合 伙 人 或 合 伙 人 配 偶 (如 属 合 伙 经 营)的 薪 酬 、 资 本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或 在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AA 条 以 外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作 出 的 供 款 。
建 筑 物 翻 修 开 支
任 何 人 士 , 可 将 因 翻 新 或 翻 修 商 用 楼 宇 而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由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评 税 基 期 开 始 , 分 5 年 作 等 额 扣 除 。
购 置 用 于 制 造 业 的 机 械 及 工 业 装 置 开 支 , 以 及 购 置 电 脑 硬 件 及 软 件 开 支
这 类 开 支 可 在 招 致 该 开 支 的 评 税 基 期 内 整 笔 扣 除。
购 置 环 保 设 施 开 支
1、购 买 环 保 机 器 :由 2008/09 课 税 年 度 起 ,这 类 开 支 可 在 招 致 该 开 支 的 评 税 基 期 内 整 笔 扣 除。
2、购 买 环 保 装 置 : 由 2008/09 课 税 年 度 起 ,这 类 开 支 可 在 招 致 该 开 支 的 年 度 起 计 连 续 五 年 内 , 每 年 获 扣 除 该 笔 开 支 的 20%。
3、购 买 环 保 车 辆 :由 2010/11 课 税 年 度 起 ,这 类 开 支 可 在 招 致 该 开 支 的 评 税 基 期 内 整 笔 扣 除。
折 旧 免 税 额
1、工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免 税 额:
初 期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20%
每 年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4%
在 拥 有 权 终 止 时 , 则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或 征 收 「 结 余 课 税 」 。
2、商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免 税 额:
每 年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4%
在 拥 有 权 终 止 时 , 则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或 征 收 「 结 余 课 税 」 。
3、机 械 及 工 业 装 置
初 期 免 税 额 : 资 产 成 本 的 60%
每 年 免 税 额 : 按 资 产 的 递 减 价 值 计 算 。 折 旧 率 由 税 务 委 员 会 规 定 , 分 别 是 10% , 20% , 及 30% 。 每 年 免 税 额 折 旧 率 相 同 的 资 产 , 会 列 入 同 一 「 聚 合 组 」 内 计 算 。
如 纳 税 人 结 束 业 务 , 而 该 业 务 并 无 人 继 承 , 可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 如 在 任 何 年 度 , 变 卖 一 项 或 多 项 资 产 的 收 入 , 超 过 此 等 资 产 所 属 「 聚 合 组 」 的 合 计 递 减 价 值 , 则 须 征 收 「 结 余 课 税 」 。
对 亏 损 的 处 理
于 某 一 课 税 年 度 所 蒙 受 的 亏 损 , 可 予 结 转 并 用 以 抵 销 该 行 业 于 随 后 年 度 的 利 润 。 但 经 营 多 于 一 种 行 业 的 法 团 , 则 可 将 某 一 行 业 的 亏 损 用 以 抵 销 另 一 行 业 的 利 润 。 对 于 实 施 优 惠 税 率 征 税 的 收 益 或 利 润 , 计 算 其 盈 亏 在 抵 销 其 他 收 益 或 利 润 时 , 会 作 出 相 对 的 调 整 。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的 人 士 , 如 蒙 受 任 何 营 业 亏 损 , 可 在 入 息 总 额 内 扣 除 营 业 亏 损 。
利 得 税 税 率
1、一 般 税 率 ( 适 用 于 2008/09 及 其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法 团 : 16.5%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 15%
2、特 惠 税 率
从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或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离 岸 业 务 所 得 , 其 税 率 为 一 般 税 率 的 一 半 。
所 有 的 纳 税 人 , 不 论 其 居 住 地 或 注 册 地 , 一 律 按 法 团 或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的 税 率 纳 税 。
但 是 , 任 何 年 满 18 岁 或 未 满 18 岁 而 父 母 双 亡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临 时 居 民 , 均 可 选 择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 以 减 轻 将 利 润 及 收 入 全 部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时 的 负 担 。 当 采 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的 税 款 较 分 别 以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及 物 业 税 计 税 的 税 款 为 低 时 , 纳 税 人 将 可 透 过 该 选 择 得 到 税 务 宽 减 。
暂 缴 利 得 税
利 得 税 是 根 据 每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征 收 的 , 而 应 评 税 利 润 须 待 有 关 年 度 完 结 之 后 才 能 确 定 。 因 此 税 务 局 会 在 有 关 年 度 完 结 前 征 收 暂 缴 税 。 待 税 务 局 其 后 评 定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并 作 出 评 税 时 , 已 缴 付 的 暂 缴 税 款 会 用 来 抵 销 所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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