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5-23 15:05:58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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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联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均对公司内部审计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3.21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会计或财务管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9.(e)规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工作。
关于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14.(b)规定:鼓励内部核数师向审核委员会如实披露工作情况,设立正式的机制,让审核委员会可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与内部核数(审计)师举行会议。
关于内部审计的具体汇报体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实务公告1110-2认为,审计执行主管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机构的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其中:
职能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工作章程、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执行主管的任命和薪酬、审计工作范围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预算、人力资源、内部沟通、公司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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