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备案申请
更新时间:2019-10-31 16:05:52 来源:www.chengdu-company.com 浏览次数: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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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2018年3月1日起15日内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须有指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必须是香港居民身份,可以是香港员工、香港执业会计师、香港执业律师或者信托或者公司服务业持牌人。此则规定显示出重要控制人的责任在于公司及其董事会,而不是重要控制人。重要控制人没有义务主动通知公司他们在公司的重大控制权。他们的披露责任仅是在收到公司的查询其是否是重大控制人时才产生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法是增加了公司的行政流程。
自此,每个公司须指定1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也就意味着,今后除了董事或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此人拥有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此人拥有直接或间接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此人拥有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此人拥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此人拥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只要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必须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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